企業計提了一筆技術服務費60萬元,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未取得發票,也未做納稅調增處理,截止到目前一直掛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2021年12月份企業計提了100萬元工資薪金,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發放完畢,但是不是企業來發放的,而是股東用個人卡發放的,截止到目前一直掛賬在其他應付款科目。《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2019年企業收取了一筆包裝物押金60萬元,一直逾期未退回,也未轉為收入,也沒有申報增值稅,截止到目前一直掛賬其他應付款。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2020年企業向自然人股東借款600萬元,一直沒有歸還,也沒有利息,截止到目前一直掛賬其他應付款。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1、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2、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3、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2020年企業向關聯方企業借款6000萬元,一直沒有歸還,也沒有利息,截止到目前一直掛賬其他應付款。1、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span>2020年企業存在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100萬元,一直未轉為收入,截止到目前一直掛賬其他應付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21年企業計提自然人股東應付股利400萬元,一直未支付,截止到目前一直掛賬其他應付款。(國稅函[1997]6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20年企業計提的未實際支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60萬元,長期掛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一直未實際支付,截止到目前一直掛賬其他應付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